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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之问17药品供应保障对MAH

问:药品供应保障对MAH提出哪些要求?

答: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7条规定,对短缺药品,国务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出口。必要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组织生产、价格干预和扩大进口等措施,保障药品供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第95条第2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停止生产短缺药品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条第1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制定本单位的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作者:徐非杨悦)END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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