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要求,现将我市报送药品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年11月13日下午17:00。
二、申报范围
(一)在我市所属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品生产、科研设计、经营和监督管理,并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二)在外地已取得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药士即可),调入我市后继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须在我市有关单位从业的人员;
(三)在城市、农村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四)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符合晋升(确认)药学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
(五)鼓励发展复合型人才。已取得一个系列(药学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申报其他系列(药学专业)同级别的职称,不受所在单位岗位限制;
(六)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不得参加评审职称;
(七)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申报方式
申报评审药学专业初级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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