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一,CDE发布了年第32号通告《中药、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并要求自年7月19日起,申请人提出的药品注册申请,如涉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核准的,需按该通告附件提交《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药品注册标准》。
而对于CDE在审品种,如已顺利完成缺陷回复与补充注册检验(如发生)并已跟中心接洽完成终版《生产工艺信息表》和《药品注册标准》上传并接受的,则无需再更新;否则均需按该通告要求提供新版本代替。
笔者猜测适用的注册范围涵盖新报与补充申请,并且未来伴随药品档案制度的全面实施,再注册(包括原料药再注册)时亦需提供。
自年以来,CDE一共发布过三次《生产工艺信息表》(含年的征求意见稿),分别是:
年8月3日,关于公布化药新药生产工艺信息表相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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