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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动态
1.重庆丰都两家商砼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万元
2.江苏三家樟脑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42万
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月5日-7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
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1件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
5.反垄断局派员参加联合国第19届竞争法与竞争政策政府间专家组线上会议
国外动态
1.英国数家药企向NHS收取超高药价,被罚超2.6亿英镑
2.欧盟终止对两家机票经销商Amadeus和Sabre的反垄断调查
3.欧盟成立半导体及工业云技术两个新联盟
4.澳大利亚加强对超高速宽带服务监管以促进市场竞争
国内动态
1.重庆丰都两家商砼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万元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10月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年6月15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涉案当事人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合计实施处罚.万元。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都公司”),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典公司”)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重庆市公安局扫黑办关于商请查处建典公司和江都公司涉嫌垄断经营》的函。该函反应:重庆市公安局在年3月侦办秦大华等涉恶犯罪集团案时发现,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和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涉嫌在丰都县垄断经营当地商砼市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年10月14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对两家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已查明当江都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典公司”达成并实施了商砼垄断协议,限制了两家企业之问的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年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年1月29日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年3月18日下午举行了公开听证。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一)涉案产品情况。
商砼也称为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取得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商品凝土企业在施工现场以外的地方提前用水泥、沙、石与水依比例配合搅拌而成、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建筑材料,也叫混凝土。
经查,年5月以前,重庆市丰都县内只有当事人两家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商砼。丰都县内的建筑企业很少从丰都县周边的涪陵区、武隆区、忠县、石柱县、垫江县的商砼生产企业购买商砼。一方面是因为商砼产品的特性和建筑施工需要决定了建筑施工方不便从距离较远的生产企业购买。另一方面,丰都县外的商砼生产企业向丰都县内销售商砼会面临运输成本增加、运输超载罚款的风险。
(二)江都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建典公司达成了“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略)
(三)垄断协议的实施。(略)
(四)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略)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听证会上,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了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下:(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的主要认定意见如下:(略)。
综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诉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两家当事人公司属于经营同种业务的独立经营者,相互之间在重庆市丰都县区域内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两家当事人公司达成并实施商砼垄断协议,固定销售价格、分割商砼销售市场的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严重排除、限制了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关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关于“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两家当事人公司作如下处理决定:
(1)对重庆江都建材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88元。
(1)对重庆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共.69元。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
2.江苏三家樟脑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协议,被罚.42万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年9月对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年6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梧州黄埔化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优合”),江苏嘉福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嘉福”)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年7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转来的有关问题线索,经核查发现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三家公司在国内药用樟脑原料药销售中涉嫌存在垄断问题。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该案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管辖,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于年9月4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陆续对当事人及相关企业展开调查。期间,江苏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提取了企业基础信息文件、财务报表、产销存数据、购销协议、与其他相关企业往来电子函件等;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就案涉产品天然樟脑与合成樟脑互替性进行专题研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下对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听取陈述意见,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年12月1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向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听证申请。年1月12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进行了申辩和陈述,办案机构与梧州黄埔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苏州优合和江苏嘉福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会并陈述了意见。
三、案件主要事实、主要证据及证明事项
(略)。
四、案件定性分析
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是调查启动时国内市场具有CP樟脑原料药生产批文且在售的3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销售的CP樟脑具有可替代性,在国内市场经营活动中构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三者互为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苏州优合协助梧州黄埔当事人开拓CP樟脑市场,扩大市场占有率,实际上是以不属于同一市场的工业级樟脑委托加工合同正常履行作为约束,在苏州优合停产后将苏州优合原有CP樟脑客户及其市场份额向梧州黄埔当事人转移,改变了CP樟脑市场份额自然流向梧州黄埔或江苏嘉福的趋势,本质上属于分割CP樟脑销售市场的行为。该行为使得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将原属各自独立经营的产品市场通过协商进行重新分配,梧州黄埔因苏州优合协助市场份额扩大,损害了CP樟脑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规定。
梧州黄埔与苏州优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行业和市场产生重大变化导致CP樟脑的平均销售价格含税低于20万元/吨,加工合同有关条款再次协商。由于CP樟脑市场上仅有梧州黄埔、苏州优合、江苏嘉福3个竞争主体,上述约定实际上是限定CP樟脑平均销售价格含税不低于20万元/吨。梧州黄埔又与苏州优合、江苏嘉福通过会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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