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构建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67号),11月27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出台。(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具体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负责奖励决定告知、奖励标准审定和奖励发放等工作。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自治区各级政府预算,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奖励条件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的;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的。
《办法》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涉案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元的,给予元奖励。违法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的,但举报内容属实,可视情形给予—元奖励。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奖励程序
自治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查证完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在15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对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的,同时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的权利。
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可在接到奖励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口头或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在举报时已经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不需再提出奖励申请。
对在举报时未提出奖励申请和已提出奖励申请的举报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和标准予以认定,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监督管理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办法》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具体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
来源: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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