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众多药企投标人员让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的一则通知给懵圈了,这则通知就是《湖北省关于调整基层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目录(第二批)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中,最令人不解的一点就是第四条:
“医院挂网目录”中非基本药物,属我省最新公布的城乡医保目录的,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企业确认后,按“医院挂网目录”药品挂网类型分类纳入“基层挂网目录”补充药品目录。
《公告》要求:
生产企业须于11月3日前登录“湖北省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基层采购系统”),对其药品是否属于我省最新公布的城乡医保目录以及是否申请纳入补充药品目录进行确认。原“基层挂网目录”中条补充药品本批次未进行补充药品确认的,取消挂网。
这里面有一个关键性的概念,那就是:湖北省最新公布的城乡医保目录!
根据文件显示,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年2月17日正式下发了一份《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指出:决定在《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的基础上,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范围不受影响,对《医保药品目录》进行修订完善,增补原省级统一确定的新农合目录中的药品(含剂型)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现行规定执行。修订部分药品限定支付范围。
而为了顺应《城乡医保目录》的正式落地,今年8月16日,湖北省正式下发《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县级卫计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从《挂网目录》中选择《城乡医保目录》产品制定本地的基层医疗机构《补充药品目录》。
看似一切顺理成章,但恰恰,两天后的8月18日,湖北省版医保目录正式出台了,而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关于执行版省药品目录的有关通知》,新版目录于今年9月1日执行,旧版目录于今年10月1日废止。
那么,问题来了:
一、属于10版医保目录但不属于17版医保目录的产品,是否仍然执行城乡医保目录政策?此次中标后是否仍然可以申请进入基层医疗机构作为补充药品使用?同样的问题适用于17版与10版的角色互换。
二、作为补充进入《城乡医保目录》的新农合产品,恰好又没有被列入17版医保目录,此次中标后是否可以申请作为补充药品使用?
三、《城乡医保目录》是今年2月,为顺应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的重大举措,那么随着新版湖北医保目录的出台,《城乡医保目录》是否应该调整?若不调整,仍然以2月的《城乡医保目录》为参照进入补充药品使用的基础,还是否合适?
上述三个问题,其实是部分药企共性的问题,但提出问题,就要有“过渡性”的解决方案。
笔者顺着湖北相关政策文件的脉络,仔细地找到了一些蛛丝马迹,供大家参考:
一、新版医保目录与《城乡医保目录》的关系。
《年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最后写了这么一句话:省《医保药品目录》将按照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及时更新和调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解释。笔者有些愕然: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城乡医保目录》中的基础——10版医保目录应该自动调整为17版医保目录!但补充通知在哪里?(别急,下面细说)。
二、8月16日湖北《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中,也提到了这样一句话:“对与整合后的原新农合省级目录对接时部分药品进行勘误,补充及勘误名单附在通知中,一并执行”。
时间原因,笔者并没有来得及对2月17日的《城乡医保目录》中的新增新农合药品与8月16日《通知》中勘误的药品进行对比。但从文字角度理解,应当是补充与勘误的原属新农合药品这次在调整进入17版医保目录时,对剂型及编号进入了更正,并没有看到既非10版医保又非17版医保新农合药品的相关字句。
欢迎大家比对数据,找找,看看属于这一种情况的药品究竟有多少?!或者,又全部纳入?!
三、基层系统如何确认操作。
经与众多药企同仁切磋,大家一致认为,既然补充药品申报通知已经下发,那么索性就按系统里的情况进行申报。如果系统中有自己的产品,先报了再说。因为你搞不清最新版《城乡医保目录》的这个“最新”体现在何处,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著名药招专家鄂雪上一枝蒿也认为:这个《城乡医保目录》本身就是一个过渡性的目录,至于什么时候过渡完毕,要看政策的推进程度。
来源:医药地方台
湖北:关于调整基层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采购准入”改革过渡期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湖北省年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挂网目录》(以下简称“医院挂网目录”),现就调整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挂网目录(以下简称“基层挂网目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调整内容(第二批)
(一)“基层挂网目录”中常用低价药品的挂网信息,按照“医院挂网目录”中挂网类型为“直接挂网-常用低价药”信息调整,详见附件1;
(二)“医院挂网目录”中挂网类型为“直接挂网妇儿急救-基本药物”,但不在“基层挂网目录”基本药物中的药品,纳入“基层挂网目录”,详见附件2。
(三)根据“医院挂网目录”药品挂网类型分类,“基层挂网目录”药品挂网信息进行以下调整:
1.60条基本药物药品属性调整为“直接挂网妇儿急救-基本药物”,详见附件3;
2.条常用低价药中,2条药品属性调整为“招标采购-基本药物”,4条药品属性调整为“直接挂网临床用量小-非基本药物”,条药品属性调整为“直接挂网妇儿急救-非基本药物”,详见附件4;
(四)“医院挂网目录”中非基本药物,属我省最新公布的城乡医保目录的,按照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经企业确认后,按“医院挂网目录”药品挂网类型分类纳入“基层挂网目录”补充药品目录;国家定点生产的2条非基本药物和人社谈判药品36种药品直接纳入补充药品目录;
二、相关工作及要求
(一)生产企业须于11月3日前登录“湖北省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系统”(以下简称“基层采购系统”),对其药品是否属于我省最新公布的城乡医保目录以及是否申请纳入补充药品目录进行确认。原“基层挂网目录”中条补充药品本批次未进行补充药品确认的,取消挂网。
(二)新纳入“基层挂网目录”常用低价药生产(中标)企业须于11月3日前登录“基层采购系统”,按照不得高于常用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西药3元,中药5元)申报药品挂网价格,药品挂网价须以包装为单位申报。生产企业不填报药品挂网价格、挂网低价药未建立配送关系的,不能进入议价、采购环节;对一定时间内常用低价药挂网药品不填报挂网价格、不建立配送关系或无交易记录的,采取暂停挂网的措施。
(三)新纳入“基层挂网目录”的药品生产(中标)企业须登录“基层采购系统”勾选配送关系。挂网品规以县(区)为单位设置配送关系,每个县(区)至少选择1家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中确定1家。
(四)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县区采购目录,各地、各医疗机构适时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工作。
各地、各医疗机构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药品生产(中标)企业对“基层挂网目录”调整有任何问题,请于11月3日前携相关资料递至湖北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
联系 联系-
企业
附件1:常用低价药品调整明细附件2:新增挂网的直接挂网妇儿急救-基本药物列表附件3:属性从基本药物调整为“直接挂网妇儿急救-基本药物”药品列表附件4:原“基层挂网目录”中常用低价药药品属性调整信息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
(湖北省卫生计生管理服务中心)
年10月24日
点击下面,下载文中附件!
赞赏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