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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心的问题都在这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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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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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药品范围有哪些?

答:“全面挂网公开议价”药品指纳入本市医保目录范围的药品。

不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并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

Q

流标药品如何挂网?

答:企业提交流标确认函(格式可自拟)及药品挂网公开议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至药事所服务科,并在阳光平台选择3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由相应的医疗机构确认上传采购申请表,按申报程序审核通过后挂网。

Q

哪些药品可以通过创新药、原研药、参比制剂品种挂网?

答:参考《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以及国家药监部门发布的参比制剂。

Q

新增不同包装数量挂网指什么?

答:同企业同通用名同规格已有有效统编代码的药品可以新增,即可新增同含量不同包装数量药品,如有效统编代码药品为20mg*6袋,可增加20mg其他包装数量的药品。暂不包括新增同企业不同装量、不同规格及不同剂型的药品,如不能新增40ml→60ml装量改变品种;同时也暂不包括在已公布执行的新申请药品(目前已执行4批新申请药品)上继续新增不同包装数量。

Q

“十五省市采购价”具体指什么?

答:“十五省市采购价”具体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最低采购价(备案价除外),有多个采购价的,取最低采购价。

Q

新申请药品具体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般药品按“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阳光平台”3个系统依次申报;新增包装药品直接登录“阳光平台”申报即可。

Q

企业如何填报外省市价格?

答:企业在“阳光平台”中“药品申报”模块内填报药品十五省市采购价格及价格信息证明,同时需勾选药品补充说明: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的、医院纸质申请的、流标药品,默认空白项,其他药品按相应的申报条件进行勾选。

Q

公示药品如何进行申投诉?

答:企业登录“阳光平台”选择公示的相应药品,在系统内填报申投诉材料,原则上不再接受纸质申投诉。

Q

无需议价的医疗机构如何确认本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低价?

答: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每3个月推送近3个月二、三级有采购药品在本市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的议价结果最低价作为红线,医疗机构确认后即可采购,在45天内未完成确认的药品,将无法在阳光平台继续采购。

Q

非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如何申请议价权限?

答:非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可申请特定可议价药品的议价权限或全部可议价药品的议价权限,医疗机构登录“阳光平台”的“议价确认”模块,点击“议价权限申请”,申请后即生效。

Q

非新申请药品(指年9月30日前已有统编代码的药品)的黄线有哪几条?

答:黄线有3条:①原中标价或挂网价;②人社部药品编码标准库内同一编码品种的药品(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在本市的最高中标价或挂网价;③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价格的一定比例。

Q

新申请药品(目前已执行4批新申请药品)的黄线有哪几条?

答:黄线有3条:①人社部药品编码标准库内同一编码品种的药品(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除外)在本市的最高中标价或挂网价;②原研药品或参比制剂价格的一定比例;③主流品种价格。

Q

人社编码企业如何查询?

答:可通过“阳光平台”查询单条药品详细信息中的“目录编码”,即对应人社编码。

Q

主流品种如何确定?

答:同医保目录序号下上一年度销售最大的药品,按销售量而不是销售金额确定。

Q

承诺价格不高于本市同品种最低价的新申请药品如何确定最低价?

答:与同医保目录序号下本市有效编码药品的最低价进行差比后确定。

Q

新增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如何确定最低价?

答:新增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与同企业同通用名同品规有效编码药品的最低价进行差比。

Q

依医疗机构申请的药品自公布执行之日起天,“天”如何确定?

答:已公布执行的前4批新申请药品自年10月22日起算天,其他药品自药品统编代码生效之日起算天。

Q

年7月16日前提交医疗机构纸质申请的药品,如何在申报系统内确认?

答:企业在“药品申报”中确认导入的医疗机构名称,确认后医疗机构将在系统内收到药品申请,由医疗机构填写药剂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姓名,无需再次上传《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确认即可。

Q

年7月16日前提交医疗机构纸质申请的药品,在“药品申报”中是否可以替换新的医疗机构?

答:可以替换,但不能再勾选非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只能选择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并由相应的医疗机构上传新版的《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

Q

《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填写要求有哪些?

答:申请表中的药品、企业信息要和申报系统中的保持一致,只能盖医疗机构公章,不能盖业务章。

Q

如何确认提交采购申请表的医疗机构已经完成采购?

答:医疗机构需完成议价采购并需确认验收,才可以认定申请的医疗机构完成采购。

Q

哪几类药品本市所有医疗机构均有议价权限?

答:自费药品与紧缺药品,即非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对自费药、紧缺药也需议价。

Q

承诺价格不高于本市同品种最低价的药品红线有几条?

答:2条红线:本市同品种最低价及其十五省市平均价。

Q

新增不同包装数量的药品红线有几条?

答:2条红线:已有统编代码药品最低价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后的价格及其十五省市平均价。

Q

本市原挂网的已完成议价采购的药品,如按新政策触碰双黄线的,是否需要重新议价?

答:触碰双黄线的药品均需重新议价采购。

Q

议价触碰双黄线时,能否看到黄线价格?

答:可以看到,系统内会跳窗提示该药品具体的黄线价格。

Q

“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已经审核通过的药品,为什么“阳光平台”中“药品申报”模块不能马上看到?

答:市药事所对“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审核通过的药品进行数据标准化处理,待导入“阳光平台”中“药品申报”模块后,企业方可进行后续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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