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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药品价格到底怎么管成本调查或将是重

6月份以来股市监管部门对多家医药企业的质询,税务部门的大力稽查,财政部对77家医药会计信息的检查,无疑来源于一个问题,那就是药品价格。近日一份由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签发的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在业界流传。征求意见稿阐明了国家医保局现阶段药品价格政策,及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措施。其中,成本调查是一项重要监管手段。

这份关于征求《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的函(下称《函》),对新形势下的药品集中采购、价格管控、医保支付标准均提出了相关要求,信息量大

中标价还得降

《函》中强调,“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价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

这其中,非常明确的提出了要对现有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要进行“改革完善”。随着4+7的开展,更让决策层清晰地看到,当前的大部分产品药价,尤其是采购金额高、用量大的产品仍然存在药价虚高的现状,因此,一定要开展“竞争”,在竞争中把药价“回归合理水平”,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根本基础就是“以价换量”,因此,招标还得继续开展,药价还得接着降!

实行差比价,独家剂型(同一给药途径)高价中标将成为过去

不仅如此,《函》中还表示,“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

现如今,在各地的药品招标中,正是有了差比价规则,才能顺利地在分组竞争、议价限价的过程中实现了降价。因此,此次《函》也特别指出:“促进药品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公布”。也由此,实行差比价,独家剂型(同一给药途径)高价中标将成为过去。

低价药目录将进行调整,不是价格低就是低价药

《函》中提出,“医疗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需要针对药品供应使用特点配套价格和采购支持政策的,主要以产业政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清单为标杆。”。

此一条,有媒体判断指出,各地医保局或将不再沿袭低价药目录的说法,如果从分类采购的角度,各地有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制定。意味着,部分地方很有可能会对符合低价药政策的药品实施“进退有度”(近两年已经有部分省份这样开展),允许药企自主选择。

将对全渠道(包括线上线下等渠道)进行价格监控,价格差异无从遁形

《函》中还提到,“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整,成本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重要依据。”。

此前,6月4日,财政部发布“财监〔〕18号《财政部关于开展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选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剖析药品成本利润构成,综合治理药价虚高问题。

如果上《通知》是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监管是“穿透式”的话。那么,此次《函》的相关要求,就是从药品成本、配送流通、诚信自律等多个环节进行的一次全方位立体式“度扫描”,是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对价格进行的一次震慑式规范管理。

不仅如此,《函》还指出,“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价格差异过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行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有关方面将通过相关手段加强管理。”。

这也表明,出现严重低于中标价的产品,将被要求提供价格解释及证据,否则将调低中标价,同时可能还被处罚。

监控各渠道价格将是各地医保局的日常工作范畴,将形成价格监控预警信息

此外,此次《函》还特别指出,“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继续按原有要求,每月向国家医保局指定信息平台上传本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数据。”

一旦国采平台有了各省的新低价格,各省在招标采购的过程中,估计就不会再是“绕行”或“不采”,相对于之前中标(挂网)价的青睐,取而代之的将是对“实际交易价格”的严格采集。

下附原文:

关于做好现阶段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原则,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就明确现阶段药品价格政策,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现阶段药品价格主要政策

在衔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建设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方向逐步调整完善,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药品价格市场化的总体改革方向。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剂等。其中,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其他药品的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自觉将价格与成本、供求相匹配,自觉保持不同品规、不同区域之间价格平衡,自觉维护价格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二)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和制约作用。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品价格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加快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医保药品谈判机制。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加强监督调查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欺诈骗保的药品价格行为。

(三)依法管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现阶段继续实行最高出厂(口岸)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过渡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政府指导价的,国家医疗保障局以现行政府指导价为基础,考虑政府指导价生效时间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增速,测算公布临时价格。属于其他情形的,生产企业可以年一季度出厂(口岸)价格的中位数,确定出厂(口岸)和“零售”的临时价格;年一季度之后上市的,暂由生产企业自主制定临时价格。

(四)促进药品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公布。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过程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或评价的,暂沿用现行的差价比价规则。

(五)调整低价药品价格和目录清单政策。医疗保障部门不再按药品价格或费用高低制定公布低价药品目录清单。需要针对药品供应使用特点配套价格和采购支持政策的,主要以产业政策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布的目录清单为标杆。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确定支持范围的,应综合考虑生产特点、市场价格、临床需求、产业导向、治疗费用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设定评价标准。

二、推进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

依托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全国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政策联动,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逐步完善具体方式方法,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国家医疗保障局依托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国内外价格信息监测工作,及时预警药品价格异常波动。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完善药品供应和采购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药品采购价格和数量变化情况。价格、采购数量、配送率出现异常波动的,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妥善应对。监测和应对情况要定期报送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中整理分析后向有关部门和地方预警重点监管品种。

(二)通过函询约谈等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存在价格涨幅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配送情况严重不良、线上线下价格差异巨大以及连续多次进入预警范围等情况的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可函询经营者要求书面说明情况;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正式约谈企业,要求企业举证说明变化原因,提供与药品成本相关的生产、经营、财务和流向等资料。企业自愿承诺将药品价格调整到合理区间的,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调整到位。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调整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联合执法等多种手段严肃惩处。

(三)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不限于价格变动异常、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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