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华安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的《华安县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9月17日
华安县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各级食安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经信局、公安局、农业局、市容管理处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转办、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
第四条 举报途径
(一)来人、来信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奖励举报范围
(一)食品违法举报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肉类及其制成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
4.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异物或违禁物质、掺假掺杂的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6.伪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药品违法举报
1.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2.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3.被举报的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被举报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4.未经许可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5.其他涉及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四)属于消费者投诉、申诉,不作为举报件的;
(五)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之前,举报人向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索取赔偿金额明显超过法定标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举报受理
初级农产品种植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畜禽养殖、屠宰加工环节的举报由县农业局负责受理;
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饮服务环节以及药品的举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
餐饮器具消毒环节的举报由县卫生局负责受理;
其他食品安全方面的举报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转办(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见附件)。
第八条实行举报首接负责制
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相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立即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举报受理单位对举报内容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查处;明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多部门职责的,由举报内容为主单位牵头组织核查,相关部门按职能处理;职责不明确的,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指定相关部门处理或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查处。举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由下级部门查处的,要及时组织下级部门处理;应当由上级部门查处的,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举报内容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移送。对举报内容涉及本区域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报县食安办处理。负责查处的单位在案件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举报受理单位收到举报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单位的书面反馈后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专项奖励资金来源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每年财政预算,县财政预算安排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10万元,专款专用,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举报资金发放条件
获得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主要违法事实和违法线索;
(三)实名举报或举报受理部门能够联系并核实举报人身份的匿名举报;
(四)违法行为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五)举报的内容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作出刑事判决的。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六条第(一)、(二)项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同一线索或证据被两个以上投诉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各联名举报人协商分配。两个以上举报人以不同线索、不同证据举报同一案件的,按照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一级:能详细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案件货值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的2%、1.5%、1%予以奖励,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案件货值在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元、元、元的奖励;案件货值在元以下或难以计算相应货值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元、元或元的奖励;举报人在举报之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办案,对案件查处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或者案值虽小但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大、性质恶劣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在上述标准之外另予增加奖金金额。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但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发放程序
(一)申报。案件调查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举报案件结案或案件判决后10个工作日内,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填报《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附案件处罚决定书或相应法律文书,报县食安办审定批复。
(二)审批。县食安办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在20个工作日内对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进行审定并说明理由。
(三)通知。举报奖励批复后,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将县食安办审批结果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的,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或约定的奖金领取验证密码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无法直接签收领取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委托人有效证件复印件,经工作人员确认,可由委托人签收领取。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并做好登记。奖励资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公安机关先行垫付,县食安办每个季度末汇总各部门申报并通过审核的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并于下一季度首个工作日拨付至申请奖励的部门。
第十三条严肃有奖举报工作纪律
县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切实保护举报人利益和安全。接到举报的单位及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举报调查处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等不遵守工作纪律,出现推诿不受理举报、未及时查处或未及时移送延误查处、向被举报人透露有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其身份资料等有关信息等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交由有关机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追回已发奖金。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具体事宜由县食安办负责组织实施。
华安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和监督电话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
华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证经营
食品药品质量安全
食品包材质量安全
华安县卫计局-
华安县农业局-
华安县公安局
-
华安县经信局
华安县市容管理处-
华安县粮食局-
华安县环保局
华安县旅游局-
二、监督投诉电话
华安县食安办-
来源:华安县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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