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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杰视点药品经营者注意了短缺药品和

继年7月21日公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之后,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又公布了一则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指南》”)。与《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不同的是,本次公布的《指南》主要针对的是反垄断执法进行得如火如荼的医药行业中涉及原料药和短缺药品的价格垄断行为,包括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他操纵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指南》对这类行为予以风险提示,并为药品经营者评估各类价格行为的合法性给予指引。《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至年9月13日。适用范围及原料药概念

《指南》明确了短缺药品的概念,即在一定区域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但是《指南》并未给出“不能正常供应”的具体含义。同时,《指南》也指出了原料药的概念,即“用于生产药物制剂的化学或天然原料”。

此外,《指南》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的生产者,还包括销售者,例如获得原料药独家或非独家销售资格的经销商。此前有两起滥用原料药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受处罚的企业即是原料药生产企业的总经销商。这些经销商通过与市场上仅有的生产原料药的企业达成经销协议取得独家经销权,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实施滥用行为,受到严厉处罚。《指南》将药品销售企业纳入监管范围符合大势所趋,也与此前执法实践一致。

横向价格垄断的表现形式

《指南》并未突破《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垄断协议形式,即包括协议、决定及协同行为。外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书面、口头、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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