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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发布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年12月27日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原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删除)

2、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原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删除)

删除了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

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全面取消影响:

招标代理机构不对代理的招投标项目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方自主选择代理机构属于市场行为,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予以规范,发展改革、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不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准入门槛。

强化问责:串标、违规严重者1—2年内禁止代理并公告

与取消资格认定相对应的是,加大了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串标等行为的惩罚力度。

新增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除了可采取罚款措施,对情节严重者还可禁止其1—2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许可取消后,有关主管部门将创设新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此外,还将通过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

可以预期,今后半年到一年,全国招标公司数量上将出现井喷式增长。

原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有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五)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七)第四章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八)删去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简评

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从年起,药品、机电产品、通信建设、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被相继取消,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取消后,只剩开展“中央投资项目”业务招标代理的机构须经过行政审批。

无疑,招标代理市场被放开了。开放的市场意味着更多的竞争、更少的权利寻租。市场准入放开后,一方面,一些凭借非常规手段获取代理资质,依靠出借资质为生的空壳公司将失去生存空间,权力寻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另一方面,在我国经济处于新常态的当下,投资在拉动增长方面的作用逐渐减弱,可招标项目在减少,代理机构数量却在增多,机构之间的竞争将会愈发激烈,甚至有可能出现恶性竞争。

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强者将越强,弱者会越弱。这也对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取消市场准入门槛后,大批企业涌入,必然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招标单位对是否选择代理招标,选择什么样的代理机构有更多的选择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只有依靠更高的专业水平、更优质的服务,才能不断积累信誉、塑造品牌,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取消招标代理资质准入门槛也是招标代理行业创新发展的一个契机。取消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审批是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放管服”的必然。政府由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意味着更加注重“效率”,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进行招投标无疑更符合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今年2月份国家发改委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年)》,并在方案中明确提出: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招标代理行业进入了电子化发展的新时期,拥有高效、安全、标准化的电子招标平台,无疑将快人一步。

END

来源

中国政府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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