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人张江波委托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关于第号“一九得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行政纠纷案,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判决争议商标第号“一九得酒及图”准予注册。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商标信息
诉争商标:一九得酒及图
注册人:张江波
注册号:
注册类别(第30类):注册使用在“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
案情简介
异议人孙杰对被异议人张江波经国知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期《商标公告》第号“一九得酒及图9”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诉争商标作出裁定,争议商标》第号“一九得酒及图”准予注册,鑫彭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客户(委托人)获得了本案的胜利。
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被异议商标“一九得酒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号“一九得酒”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寻找赞助;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有其他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被异议商标为答辩人所独创,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行为,更不会损害异议人的任何权益,无任何不良影响。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知局决定:第号“一九得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最终判决争议商标准予注册的裁定。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成功代理客户(委托人)维护了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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