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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推荐???:法官视角:商标侵权判定、证据、抗辩、临时禁令与赔偿责任认定
——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黔01民初号二审案号()黔民终号案由商业诋毁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杨方程
审判员 雷 蕾
审判员 秦 娟
法官助理江绍杰书记员王一伊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丙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高科技产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瑞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万元;三、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贵州都市报》(非中缝)刊登声明,以消除因其商业诋毁行为给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登报字体不得小于该版正文字体);四、驳回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元,由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元。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黔民终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修文县扎佐医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丙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男,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高科技产业规划区。
法定代表人:朱瑞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右,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长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生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升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2月22日作出()黔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后,长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于3月8日组织双方到庭接受询问,长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王为、双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洁、何右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双升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针对原告所实施的商业诋毁行为;2.判令被告在《贵州日报》或其他全国公众性媒体报刊公开登报声明、消除被告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律师费共计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长生公司一审答辩称,年11月15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年9月26日,被告以上述专利为优先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年10月26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4,专利到期日为年9月26日。上述专利共有栓剂和制备栓剂的工艺两项权利要求。被告在药源网及快速问医生-有问必答网站上搜索发现,该网站发布原告生产的国药准字Z6596百草妇炎清栓各成分及含量信息与被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内容相同,落入了被告上述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未经被告许可而生产销售百草妇炎清栓的生产经营行为构成了对被告上述专利权的侵害,造成了被告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发出的《声明函》内容符合客观事实,并未捏造事实,且《声明函》的寄发对象限于原告的客户,即涉嫌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或者销售者,未以其他形式对外公开散布。专利警告为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本案中《声明函》属于专利侵权警告的载体,文中明确了据以主张权利的专利,原告涉侵权的产品范围,以及受函客户的涉嫌侵权行为,对涉嫌侵权信息的披露充分,符合诚实信用要求,不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双升公司经营范围及其专利取得情况
原告双升公司原名为“贵阳舒美达制药厂有限公司”,该公司于年7月4日成立,于年6月29日更名为“贵州双升制药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中成药、药械、保健药品,药品及保健品的研究、技术开发等。涉案名称为“百草妇炎清栓”(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596)的药品原由贵州奥鑫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该药品生产企业于年3月14日变更为“贵阳舒美达制药厂有限公司”,又于年10月9日变更为原告双升公司。年1月15日,双升公司就其用于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与制备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授予其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年6月16日,发明名称为“一种栓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4××××.3,该专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
二、被告长生公司经营范围及其专利取得情况
被告长生公司成立于年5月17日,其经营范围包括栓剂、洗剂、搽剂、酊剂、颗粒剂、胶囊剂自产自销等。长生公司曾于年9月26日就其发明的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决定授予其专利权,授权公告日为年10月26日,发明名称为“治疗妇科疾病的栓剂及其制备工艺”、专利号为ZL××××.4,该专利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二十年。
三、引发本案诉讼的系争事实情况
年3月20日,长生公司委托代理人北京华科联合专利事务所的执行合伙事务人王为向北京市国立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分别就地址为“ 杨方程
审判员 雷 蕾
审判员 秦 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江绍杰
书记员王一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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