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号)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33号)的要求,为深入推进整治工作,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实,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食安办〔〕3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整治实施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工作体系。建立专门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整治工作,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科技标准、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实施集中办公;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督促检查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 1.涉嫌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方案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
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
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
8.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主编:刁建民
联系
代理维护:黔源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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