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昆政办〔〕73号)精神,现就年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要求产业创新类项目
(一)中药标准体系建设
支持生产企业、研究单位开展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工作。对年以来新通过云南省药监局审评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给予申报企业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新产品创新研发和产业化
对新药研发过程分阶段进行补助,对获得批件且在我市落地生产的新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分类进行补助。1.对取得药品临床批件或临床备案,以及完成国内外Ⅰ、Ⅱ、Ⅲ期临床研究的新品种,按照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配套补助(完成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配套补助);2.对年以来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的药品,按照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仿制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创新药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补助;3.对年以来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超过0万元的医疗器械产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4.对年以来取得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省级以上注册证书(或备案)且在昆明市落地生产结算、年工业总产值超过万元的化妆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三)上市品种二次开发和质量提升支持开展中药剂型设计、改进、适应性评价的关键技术研究,支持中药大品种、特色品种二次开发和国内外临床研究、循证医学研究以及上市后再评价。支持我市生物医药企业选择临床需求稳定、增长潜力大的仿制药品种开展一致性评价。1.对上市产品进行重大工艺(剂型)改进、注射剂再评价,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提升的项目,按照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
2.对开展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根据完成立项、获得国家受理、获得批件的不同阶段,按照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同一品种各阶段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
平台建设类项目
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相关机构在我市设立研发合同外包服务平台,提供药物筛选、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实验方案设计以及数据管理、分析、政策咨询等服务。支持医药企业或相关机构建设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鼓励昆明市企业、研发机构开展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资格认证。
对年以来投资新建研发合同外包服务或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项目,且设备投资已达到万元以上的,按已完成设备投资的15%,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最高不超过万元资金补助;对年以来首次获得国家GLP、GCP(包含备案许可)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中医药临床试验受试者保护体系评估(CMAHRPS)认定的试验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一次性补助。
市场开拓类项目
(一)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品种转化1.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注册人)委托昆明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的,自产品开始生产3年内按照每个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以发票为准)的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单品种3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3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2.对通过转让方式在昆明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10%给予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3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3.国内独家代理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市场前景的国产、进口药品品种,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昆明市、单品种年销售额达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额增幅在5%(含)以上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三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二)国内外市场开拓1.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奖励;2.支持企业申请国外注册认证,对年以来新取得WHO(世界卫生组织)、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等机构批准和再认证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品种分别给予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昆明市为境外机构提供生物技术离岸服务,且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如实填报服务外包统计数据的生物医药企业,按年度技术离岸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支持昆明市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出口贸易,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新增药品出口贸易的,以企业年度出口贸易为基础,按照每增加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对年度出口贸易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奖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申报(年6月4日前)→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初审及推荐上报(年6月11日前)→市级审核评估及资金拨付→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其他事项一、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信,财政部门需做好政策宣传及指导,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申报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申报进行严格审核把关。二、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工信、财政部门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对扶持资金实施跟踪问效。各企业(单位)申报专项资金的同时,应建立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照绩效目标推进项目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三、各项目实施单位收到奖补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工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收回财政扶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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