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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联合采购,共计采购31个品种,方案要求,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而根据此次预中标品种确定准则,将分为预中选品种确定与拟中选品种确定两个环节。
在预中选品种确定准则中,又分为按价格确定与符合申报条件两种情况,即按价格确定中,同品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最低报价只有1家企业的,该企业的申报品种获得预中选资格。价格次低者作为中选候选企业,在中选企业无法保障供应时备选。仅有1家企业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获得预中选资格;在符合申报条件中,同品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当出现最低报价≥2家企业的情况,按以下规则及顺序确定1家企业获得预中选资格:(1)本次集中采购前供货地区数多的企业优先(具体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2)年度上述11个地区该品种主品规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有多个主品规的,销售量合并计算。上述信息以各试点地区报送数据为主要依据。
如果在预中选品种确定中过关,那么还要面临拟中选品种确定的游戏规则,即获得预中选资格的企业及申报品种,统一进入议价谈判确认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3家的品种:预中选品种申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11报价格符合本次报价的有关要求,经双方确认后,获得拟中选资格。(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2家的品种:①预中选品种申报价格降幅排前列的(不多于7家),经双方确认后获得拟中选资格;②其余预中选品种:联采办参考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数≥3家的拟中选品种平均降幅等确定议价谈判最低降幅。申报价格符合降幅要求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即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不参加或不接受议价谈判的,该品种作流标处理,且将影响该企业在试点地区所涉药品的集中采购。(降幅以试点地区年底最低采购价为计算基准)。
之前,4+7方案推出时,有业内声音认为,通过国家行政强制力要求单一企业中标,享有60%-70%医院采购量,中标企业一旦基于各类原因出现供货短缺,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落标的企业和原研去抢30%-40%的市场量,竞争太大啊。而且中标企业价格降得太低,医院也不一定愿意用,如医院使用,那也仅仅是用到规定的量,想中标之后量迅速扩大太难了,医院肯定会主动使用替代品种。
同时,同品种就算通过一致性评价,但适应症类似可替代太多,从处方笔、医院、商业、企业,一定会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对方法,某外企市场准入小文认为,慢性病是有药品依从性的,一旦实现大规模临床替代,换药后面的不良反应收集会做好吗?对这一点,他表示疑问与困惑。江苏某国企地区经理王军(化名)认为,还好此次不在33个品种目录里,先静观其变看降价态势。但毕竟此次国家级联合采购已经充分被高层认可,战略行为,势不可挡。
总体来看,国家药品联合采购,“以价换量增量,去除灰色地带”的靶向性相当明确,可以料想的是,通过大幅降价,原本在购销领域存在的带金行为将得到彻底封杀,或许这是一个“销售”真正开始向“营销”转变的契机,虽然药代生存空间小了,但专业化学术推广之路将被打开,“懂产品、懂市场、懂学术”的复合型销售人才将占据主流,以往“喝大酒、赚大钱”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带量采购”新时代已经到来,市场准入功能将得到极大强化。
国家集采,大势所趋。识实务者,必须及时转型掉头,与带金时代告别。否则,迎来的,将不仅仅是量价齐跌!
附:《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文件》原文
第一部分采购邀请
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邀请函
(编号:GY-YD-1)
(申报企业名称):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同意,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试点地区范围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以下简称4+7城市)。试点地区委派代表组成联合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联采办)作为工作机构,代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日常工作和具体实施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现开展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药品及相关服务的集中采购,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品种及数量
根据已批准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目录和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51号〕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目录,经联采办会议通过以及咨询专家,确定以下采购品种(指定规格)及约定采购量:
二、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是指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商视同生产企业。
(二)申报品种:是指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内获得国内注册有效批件的上市药品。
(三)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承诺申报品种的全年产销能力达到本次采购数量要求。
2.申报品种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2.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2.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年第51号〕,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
3.企业拥有本次采购品种指定规格的有效注册批件,在申报品种时,每个品种必须包含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主品规。
三、约定采购量及采购执行说明
(一)本次集中采购药品约定采购量由各试点地区上报确定。
(二)各试点地区统一执行集中采购结果。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周期中,医疗机构须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各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的基础上,剩余用量可按所在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四、采购周期
本次集中采购以结果执行日起12个月为一个采购周期。若在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五、采购文件获取方式
请在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