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以下政策内容仅供参考。
1.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对授权后缴清六年年费的发明专利,每件再给予0.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外(含境外,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按获授权国别(地区)每件资助2万元。(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2.鼓励我市企业引进省外发明专利用于生产经营,每引进1件省外发明专利,每年给予0.5万元补助,连续补助2年。(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3.对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知识产权专员1万元奖励。对我市当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且5年内服务于我市专利工作的,给予1万元奖励;通过专利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评定的人员,给予0.3万元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4.专利维权胜诉后,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额度国内最高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5.对在我市新注册成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登记开展专利申请业务的代理机构,每授权一件发明专利奖励0.2万元。对代理我市专利业务的代理机构,一个年度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20件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每超过1件另奖励0.1万元。(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6.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产品自授权之日起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万元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7.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9.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示范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试点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10.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11.对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开展重大经济科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并通过评审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亳政办秘〔〕51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咨询)
12.支持药品研发及生产经营。对在亳州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医药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及合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药企业予以支持。(1)创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2亿元。(2)改良型新药(含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研发,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3)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中药研发,承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销售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按研发费用的50%予以扶持,单个品种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扶持。(4)通过转让方式并在本市注册生产销售的优势药品,按该品种实际转让费用或评估价格的50%给予扶持。(5)国内独家代理进口药品品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其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国内被指定的持有人)、销售总部注册地及全口径统计结算在本市,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0万元的扶持。(6)对承接市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非关联企业,给予委托品种实际委托加工费20%的扶持,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7)对市外药企在亳州设立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年纳税达到万元、万元、万元的,自企业运营之日起依照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80%的扶持。(8)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万元扶持;对企业首次新进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每个品种分别给予50万元的扶持。(9)对企业首次进入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省级集中带量采购的中标成药品种,每个品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70万元的扶持。(皖政〔〕58号,市药业发展促进局负责,咨询)
13.对新建的省备案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4.对我市企业、研发机构、高校院所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认定的国家(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新获认定国家布局建设的区域性联盟、省(试点)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5.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市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上述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6.对组建备案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7.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每年给予万元的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8.对新通过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万元、50万元、10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19.对新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0.本年度获批立项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市级项目由市财政按资金支持标准统筹安排,县区项目由市、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市本级财政按照不超过研发投入的2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1.对上年度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与开发计划、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不超过国家下拨到账经费10%的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
22.对在亳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我市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万元。(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3.高校院所与企业在我市年以后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其中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根据联合成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指标,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4.对本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租用纳入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万元以上)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5.我市企业在市外单独设立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合办技术转移中心、离岸孵化中心、协同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企业对新型研发机构首次投入不高于50%的补助。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绩效管理,依据绩效情况,每年给予每个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发明专利纳入我市统计的,按我市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额度标准给予资助和奖励。新型研发机构所获得的科技成果在我市企业转化的,自获得该科技成果所有权之日起一年内,产业化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省内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省绩效考核并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6.对上年销售收入达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上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生产性设备或已申请省直、市直其它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请享受此政策。(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7.对上一年度新纳入市统计部门统计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对首次升格为规模以上且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上一年研发投入达到万元及以上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研发投入5%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联络员个人0.2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8.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我市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29.亳州市内高新技术企业。(1)先行开展以下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补助(12个险种):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2)省按投保企业上年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市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予以配套,单个企业当年度省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不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省、市补助总额分别不超过30万元。(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0.对亳州市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专员每年给予0.1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咨询、)
31.高新技术产业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0元,且增幅达到10%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层2万元奖励,增幅每提高2个百分点,增加奖励0.5万元,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2.动植物新品种绩效奖励。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对
33.新认定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4.对建成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在专家及团队组建、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创新创业、农民培训、重点推广技术等取得显著成效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5.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6.对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在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7.对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建立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研发活动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情况评估获优秀等次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8.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且在亳高校院所或注册地在亳的企事业单位,按国家、省奖励资金同等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奖励,奖励资金70%用于获奖项目第一完成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39.对亳州市内企业获得由科技部等部委主办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安徽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项目团队5万元、3万元、2万元和0.5万元奖励,同时获得国家、省奖励的,不重复奖励,奖励额度取上限。(亳科〔〕70号,市科技局负责,咨询、)
财政奖补支持政策
1.扶持工业项目招商引资政策。用地扶持、早开工奖励、规费减免、前期费用奖励、企业奖励、高管奖励、用工补助、工业大项目奖励。(1)根据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鼓励项目早开工、早建成。(2)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予以免缴。(3)对在约定时限内竣工的项目,给予其前期费用一次性奖励。(4)给予单独供地的新建工业企业用工补贴。(5)给予工业大项目生产性厂房建设奖励。(6)工业大项目在约定时限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给予生产性设备投资一次性奖励。(7)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上,与我市产业关联度高、牵动性强的重大工业项目和重大上市培育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亳政秘〔〕82号,市招商局负责,咨询)
2.扶持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仓储物流、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金融机构、星级酒店、电子商务、总部企业、会展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可参考项目落地成本、投资进度、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经济发展贡献度等,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具体扶持标准可由项目载体单位在与投资者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约定。(亳政秘〔〕2号,市招商局负责,咨询)
3.支持外贸进出口突出贡献企业奖。对上年度进出口额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进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上,增幅居前三名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奖励。总量奖、增幅奖不重复享受,总量奖、增幅奖前三名之后企业不递补。(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4.支持企业扩大进口。对企业进口机电设备及零部件、资源性原材料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补贴。(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5.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参加统一组织的外向型展会(广交会除外)的企业,且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咨询)
6.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对上年度出口额万美元(含万美元)以上,且缴纳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对上年度出口额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且缴纳短期出口信用险保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按差额缴费方式保费补贴直拨有关承保机构(省、市、县区叠加支持总额不超过保费的%)。(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7.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进出口增量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增量部分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3元的物流费用补助;—0万美元(含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4元的物流费用补助;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5元的物流费用补助。(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8.支持进出口企业稳外贸。对进出口额存量万美元以上(含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存量部分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1元的物流费用补助;—0万美元(含0万美元)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元的物流费用补助;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美元给予不超过0.02元的物流费用补助。(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9.支持孵化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对年度新增外贸进出口实绩生产型企业(含总部经济),进出口额在万美元(含万美元)以下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万美元(含万美元)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进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上的,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0.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我市生产型进出口企业提供报关服务(该进出口企业业绩体现在亳州),且报关票以上(含票)的,每票补助50元。(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1.支持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乡便民体系(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街区生活服务集聚中心、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直营连锁店建设。对上年度新建符合标准的菜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改造提升中心城区菜市场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40%的支持,单个菜市场支持资金不超过万元;租用社会化产权房产新设或改造小区菜店,第一年房租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新设或改造当年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40%的支持;第二年房租4万元以上(含4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30%的支持;第三年房租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给予不超过当年房租20%的支持。单个小区菜店扶持资金累计不超过10万元;政府产权空置房优先用于新设或改造的小区菜店,参照社会化产权房租政策免抵房产租金;直营连锁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街区生活服务集聚中心、农村生活综合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2.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项目。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培育,对新增限上法人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增限上个体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限上个体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批零住餐限上企业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3.支持重点商贸流通业统计项目。对上年度及时、准确完成经营数据上报的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年度全市限额以上批发企业、限额以上住宿企业、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销售额各前20名,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前50名),且批零住餐限上企业上年度销售额增速高于本行业全市平均增速;市场监测样本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对重点商贸企业统计员的补贴。(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4.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奖,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商贸流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5.商贸流通企业参加促进消费展会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各类促进消费展会活动,对上年度商贸流通企业参加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促进消费展会,经验收合格,参展费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企业参展费用5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不超过10万元。(亳政秘〔〕98号、亳政秘〔〕98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6.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扩消费活动项目。支持商贸流通企业组织开展“农超对接”、促销等各项扩消费活动,上年度,对组织企业(品牌)数量50家(个)以上(含50家),且交易金额万元以上(含万元),活动开展费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承办企业不超过50%的活动开支费用补助,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万元。(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7.获得荣誉称号奖项目。对上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特色商业街区”“安徽老字号”“绿色饭店(商场)”“钻级酒家酒店”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政府或委托市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中华药都(亳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或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8.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企业建设专业化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或园区,中心或园区占地面积0平方米以上,入驻再生资源网点或企业30家以上的,按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万元。(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19.两中心建设。(1)支持县级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的必要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策划、创业孵化、网络平台建设、宣传培训等给子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县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办公设施设备购置、运营维护(含房屋维修、水电、网租、物业管理)、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冷链物流、农村物流配送车辆购置等给予补助,分别给予每个中心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
20.一站点建设。(1)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对布点建设达到30个以上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补贴。(2)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在贫困村建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开设电子商务村级服务网点,对服务网点基础设施、设备投入和运行费用等投资,投资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给予不超过70%的资金补贴,对单个服务网点补贴金额不超过8万元。(3)支持我市各类物流企业建设乡村物流配送服务点(快递综合服务超市),对布点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网点数4个以上(含4个)的,按照每个网点实际建设支出给予不超过0.3万元的补贴。(亳政秘〔〕98号、亳商〔〕5号,市商务局负责,咨询)21.农产品网销。(1)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各类特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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