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01
霍邱各乡镇公交信息汇总出炉!快看看你坐几路公交回家……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节选)
吴江检四部刑诉〔〕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年1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店”(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
被告人孔某某,女,系被告人赵某某之妻,年12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路**号“**店”(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
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年5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5月上旬至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罂粟壳,仍然在二人经营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镇“**店”内,添加罂粟壳制作卤菜并销售给不特定人员食用,并从中获利。
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在经营的“**店”内以人民币21元的价格将卤菜白斩鸡销售给被害人苏某某。
年5月26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民警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经营的“**店”内当场查获卤菜汤汁及卤菜等物,并在该店内查获疑似罂粟壳.25克。
经检验,查获的卤猪头肉、卤猪耳中检验出吗啡,查获的卤菜蘸料、卤菜汤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查获的疑似罂粟壳中检验出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孔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年9月10日,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孔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来源:中国检察网
看点
02
霍邱涉黑恶团伙“花艳”、“大坤子”彻底栽了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号
之前报道:“花艳”已被抓获!正在征集刘仁忠等人违法犯罪线索!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花艳”,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霍邱县王截流乡供电所职工,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霍邱县**镇街道**路。年8月26日因犯流氓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元;年4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霍邱县人民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年9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年10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6月1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乙,绰号“大坤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4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住霍邱县**镇街道**路。年8月31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6月20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号。年1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后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9日被霍邱县公安局传唤到案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1日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丙,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年2月25日因吸毒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合肥市滨湖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年6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31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抓获归案,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并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镇**店村**组,住霍邱县**镇街道**队。年9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年5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抓获归案,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霍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丁,绰号“毛毛”,男,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2423********,住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年11月9日因寻衅滋事被霍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年1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8月21日主动投案,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霍邱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涉嫌寻衅滋事罪;刘某甲、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以来,刘某甲、刘某乙父子为逞强斗狠,先后纠集张某某、张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等人,多次在霍邱县周集镇、颍上县南照镇等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刘某甲、刘某乙为纠集者,以张某某、张某甲、刘某丙、刘某丁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聚众斗殴
1.年5月3日晚,李某某到张某乙家聊天,刘某甲到张某乙家时看见李某某与其发生口角并相互辱骂,潘某某到场将李某某劝离。李某某走到周集街道赵某某棋牌室门口时,刘某甲打电话给李某某,双方在电话中再次相互辱骂,刘某甲在电话中问李某某在哪并要带人打他,李某某告知其位置。后刘某甲打电话让刘某乙赶过去,刘某乙电话邀集张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等人持刀、钢管赶至现场。在赵某某棋牌室门口,刘某甲、刘某乙带领张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等人持刀和钢管追砍李某某,李某某见状跑进赵某某棋牌室内,刘某乙持刀砍李某某未砍到,将棋牌室玻璃门砍碎,李某某乘机从棋牌室后门逃离,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追撵未果后被人劝离。
2.年2月5日晚,张某丙、张某戊、张某戌等十余名亲戚在周集镇麦乐迪KTV二楼包厢唱歌,刘某乙与其朋友在二楼包厢唱歌。期间醉酒后的张某丙错进刘某乙包厢,踹门进屋时碰到站在包厢内门旁的刘某乙,刘某乙方与张某丙、张某戊等人发生争执,被KTV老板朱保群等人劝开。刘某乙打电话给张某某,告知其与人发生斗殴并让张某某带人过去,后张某某、刘某丙、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刀、钢管赶至麦乐迪KTV。刘某丙、张某某、吕某某在KTV门口遇见张某丙、张某戊、张某戌等人下楼出门,双方见面后发生互殴,造成张某某、刘某丙鼻部受伤,张某戌手在夺刀时受伤。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鼻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刘某甲出面调解,张某戊赔偿张某某5万元。
3.年4月27日中午,刘某甲弟刘某戊在颍上县南照镇被王某某带人殴打,刘某甲得知后打电话让王某某向刘某戊道歉,遭到拒绝后,刘某甲、刘某乙带领刘某丙、张某甲等人持刀和钢管驾车赶至颍上县南照街道,在孔府家酒店门口,刘某甲等人找到王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张某甲等人欲持刀、钢管上去打王某某时,因有人报警南照派出所警车赶到,刘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二、寻衅滋事
1.年7月份一天中午,马某某与薛某某、吕某甲一起在周集镇街道大牙饭店二楼吃饭时,被同在饭店吃饭的刘某甲无故殴打,后被人拉开。
2.年10月12日晚,在周集镇刘某戌经营的金满楼饭店,因工程款结算矛盾,刘某甲与刘某庚等人殴打刘某申,后又将刘某申带到刘某甲家中继续殴打,刘某申受伤后被刘某医院住院治疗。
3.年11月6日上午,在周集镇吕某戊经营的四方旅社门口,因经济纠纷,刘某甲与吕某戊发生争吵,后刘某甲拿刀欲砍吕某戊,吕国民妻子张某戌在劝阻过程中被刘某甲用刀将其右手背砍伤,后刘某甲离开,吕某戊报警。当日,张某戌在霍邱二院住院治疗。
4.年1月3日晚,刘某壬怀疑刘某甲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与刘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刘某甲驾车到刘某壬在周集镇经营的皇朝KTV持刀欲砍刘某壬,被刘某丑等人拉开。刘某甲离开现场后,刘某未(另案处理)等人到刘某壬经营的KTV门口挑衅,刘某壬被刘某未等人引到KTV对面公路上时,被刘某甲驾车撞倒,后刘某甲下车持刀砍刘某壬,刘某未持棍、砖头打刘某壬,造成刘某壬身体多处受伤。年1月17日,刘某甲与刘某壬达成协议:刘某甲赔偿刘某壬40万元。年10月16日,经霍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壬头皮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四肢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年5月18日晚,刘某丁与其朋友在周集镇皇朝KTV唱歌。因对KTV的DJ调试师冯某某服务不满,刘某丁拿高脚凳殴打冯某某致其受伤,被人拉医院治疗。后刘某甲出面调解,刘某丁赔偿冯某某医药费用1万元。
6.年11月25日晚,李某丙带其女儿余某某在步行回家的路上,被刘某甲驾车逼到路边,双方发生争执,后刘某甲下车殴打并拿刀恐吓李某丙,李某丙见状带余某某离开。当晚,李某丙感到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后刘某甲赔偿李某丙医疗费用。
7.年2月8日中午,张某申、付某某、陈某甲、李某丙、白某某等人到周集镇屠某某经营的宏图宾馆内找屠某某讨要拖欠的运输费,因屠某某不在,张某申等人便在宾馆内等待。当晚刘某甲酒后驾车到宏图宾馆要求张某申将讨要运费的人员带走未果后,刘某甲便对张某申辱骂并殴打。后刘某甲从其车后备箱内拿出两把砍刀欲砍讨要运费的人员,屠某甲在阻拦刘某甲时,二人不慎摔倒,刘某甲手持的两把砍刀脱落,李某丙因担心刘某甲会继续持刀砍人,便将两把砍刀捡起后拿到张某申的车内。刘某甲见李某丙将刀拿走,便对其进行殴打,被人拉开后,李某丙趁机离开现场。刘某甲又用砖头将陈某甲的车前挡风玻璃砸坏,后被人拉走。
8.年3月12日下午,刘某甲驾车路过周集镇巴黎春天影楼门前时被路边放置的“禁止停车”牌子阻碍通行,刘某甲下车拿起停车牌砸向巴黎春天影楼玻璃橱窗,影楼老板王某申从店内出来询问时被刘某甲、张某某殴打,王某申弟王王某戊出来劝架时也被张某某、刘某甲殴打,期间刘某甲拿砖头砸王王某戊未砸到。张某某打电话让刘某丙和张某甲赶到现场,四人一起坐车离开。后刘某丙带人再次返回店内言语威胁王王某戊。
9.年5月份一天晚上,刘某丁带其朋友到周集镇皇朝KTV唱歌,在唱歌结束离开包厢时刘某丁用啤酒瓶将包厢内电视机屏幕砸毁。后刘某甲出面调解,刘某丁赔偿KTV老板刘某壬元损失。
10.年8月11日凌晨,刘某丙酒后到周集镇兴贸路极酷电玩城内玩“打鱼机”,因刘某丙在店内输钱,张某甲要求店内负责人张某壬退元钱,遭到拒绝后,刘某丙、张某甲等人用凳子、拳头殴打张某壬,并用凳子将店内两台“打鱼机”屏幕损毁、用脚将两扇门玻璃踹碎。后刘某甲出面调解,刘某丙、张某甲等人赔偿张某壬元损失。
11.年10月3日晚,在周集镇麦乐迪KTV一楼包厢,因刘某甲怀疑张某乙与其女朋友李某丁找其他男性朋友一起喝酒,便在包厢内殴打张某乙,并将玻璃茶几打碎,又将张某乙从包厢拖到大厅,致其膝盖被碎玻璃划破,后张某乙被送至周集卫生院治疗,刘某甲赔偿张某乙医疗费用。
12.年2月10日晚,屠某子驾车带季某某、屠某丙、屠某丁,屠某申驾车带屠某某、徐某某饭后从冯井镇返回周集镇,在周集街道苏果超市门口,刘某甲与屠某子驾车同向并排行驶时,刘某甲认为屠某子车辆阻碍其开车,便将副驾驶车窗玻璃降下,并用手指着屠某子进行恐吓,随后刘某甲超车将屠某子车辆逼停,刘某甲下车后持刀欲砍屠某子,屠某子未敢下车,刘某甲持刀从副驾驶打开的窗户朝车内捅,致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屠某丙面部划伤,徐某某上前进行劝阻时,被刘某甲持刀追撵未果,刘某甲持刀返回现场叫嚣,后刘某甲驾车朝季某某、屠某丁所站方向采取猛加油门、急刹车的方式恐吓两人。屠某子报警后,刘某甲离开现场。
13.年6月26日14时许,刘某甲以其侄女刘某丑(系周某甲儿媳)在周家受气为由,到周某甲家与周某甲发生争吵后,刘某甲回家持刀来到周某甲家,用刀捅周某甲未果,又用拳头对周某甲的面部进行殴打,刘某甲离开现场。后刘某甲持刀返回现场,并用刀把殴打周某甲,刘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后,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刘某甲被人拉开后,刘某乙继续殴打徐某丙。期间,毛某乙、徐某丙、周某戊在劝阻刘某甲时,均遭到刘某甲殴打。当日,医院住院治疗,后刘某甲赔偿周某甲医疗费用。
三、非法拘禁
年7月13日上午,马某某(已判刑)怀疑其戒指被王某戊偷走,便找到陈某丙(已判刑)帮忙索要,当日下午陈某丙等人到王某戊家将其强行带至车上,并带至陈桥湾里下车对王某戊殴打逼问。后陈某丙打电话给其干亲家刘某甲,让其在周集镇开个房间,一会要带个人过来。刘某甲便在周集镇宏图宾馆二楼为陈某丙开了一间空房间(房内无床),后刘某甲、潘某某(已判刑)在宾馆门口等待并将陈某丙等人引领至预定的房间。
刘某甲安排潘某某、张某某在宾馆帮忙招呼陈某丙等人,陈某丙等人在房间内对王某戊进行殴打,后陈某丙让潘某某提供电棍、针头、蜡烛、开水等物,潘某某安排张某某提供以上物品并送到房间内,陈某丙等人用电击、针刺、滴蜡、开水浇烫、捆绑等方式对王某戊实施殴打,期间刘某甲、潘某某、张某某到房间内目睹伤害过程,一个多小时候后陈某丙等人将王某戊带离该宾馆并送至颍上县公安局。经颍上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戊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亥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壬、王某戊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乙对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组织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张某某、刘某丙、张某甲、刘某丁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张某某帮助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检察网
声明:“霍邱人论坛”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