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易联招采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对甘肃省阳光挂网及药品集中采购提出了新的要求。(具体通知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
《关于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动态调整范围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包括集中采购平台药品、阳光采购平台药品)。实施特殊管理的精、麻、毒、放药品、带量采购的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省际联盟谈判药品,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年度动态调整范围另行公布。
品种动态调整
1.调出集中采购平台
(1)上一年度网上配送入库率不足40%或配送入库总金额不足1万元的,由集中采购平台调至阳光采购平台。
(2)公立医疗机构或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反映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由集中采购平台调至阳光采购平台或直接挂网目录。
(3)企业自主申请从集采平台调入阳光采购平台的药品,且能以其中标价和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九省省级平台价格(不含医保支付价或带量采购价格)作为阳光挂网参考价的,可常态化申报。
2.调入集中采购平台
(1)阳光采购平台的原研、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近1年内有我省5家(含)以上三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最低价申报可由阳光采购平台调入集中采购平台。
(2)阳光采购平台上的独家品种、国家一类新药、不同给药途径药品、国家基本药物或属医保目录内与已中标挂网不同规格的药品、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近1年内有我省5家(含)以上二级医疗机构采购的,企业以全国最低价申报可由阳光采购平台调入集中采购平台。
(1)、(2)项内药品,近1年内价格上涨50%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调至集中采购平台。
(3)除(1)、(2)项外的其他类品,按照企业申报价格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综合考虑后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药品交易平台,申报价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九省均价,未申报的视同放弃中标挂网资格。平台有中标挂网小于等于3家的药品,全部进入或保留在集中采购平台交易;大于3家小于等于7家的药品,4家进入或保留在集中采购平台交易(价格最低的3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其余调至阳光采购平台交易;大于7家小于等于10家的药品,7家进入或保留在集中采购平台交易(价格最低的6家与采购量最大的1家),其余调至阳光采购平台交易。
(4)采购周期内磋商撮合成交药品相同品规不同企业的药品,企业承诺以最低成交价格保障供应的,可纳入集中采购平台。
(5)原中标品规上一年度无法保障供应的,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顺序递补备选药品进入集中采购平台。
3.取消挂网资格
(1)近一年内采购量为0的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进行调查,无特殊原因的,调入平台“无交易”目录,连续2年无交易的,取消挂网资格。再次申报时需提供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
(2)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因配送率不达标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
(3)公立医疗机构或各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反映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内不能正常供应的药品,由阳光采购平台调整至直接挂网目录。
(二)价格动态调整
1.中标挂网药品企业主动申请降价或承诺降低挂网参考价的,实行常态化办理。
2.中标挂网药品调高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需满足下列条件:
(1)须是当年动态调整目录内的药品。
(2)申请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正在执行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挂网价为企业自报价的,需按该省最低实际成交价申报)。
(3)企业申请后设置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如有5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照申请价采购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调整平台挂网参考价;过渡期内无规定数量的医疗机构采购的,不支持企业价格调整申请,仍按照原中标价或挂网参考价采购。
3.价格动态调整的药品本年度内不再调整交易平台。不同包装按照代表品价格进行差比。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新增阳光挂网工作的通知》
可申报阳光挂网的品种
直接纳入药品范围:
1.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所列药品。
2.国家和省级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甘肃省分类管理药品目录(除直接挂网)内药品,无法保障供应的。
3.属于最新版国家基药目录、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同品种不同规格平台无中标或挂网的药品。
4.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含中国上市药目录集内药品)、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一类新药、三类及四类)。
5.独家品种、独家申报平台无中标或未挂网的药品、同品种不同给药途径、同品种不同作用释放时间的药品或生物制品不同包装(不同批准文号)的药品。
6.对治疗特殊疾病、罕见病药品;妇科儿科专用药品;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学会推荐的药品。
7.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防治需求的药品。
8.性价比优的药品,是指质量优和价格优。原研企业指定生产企业的药品、原料与原研一致的药品,有效期优于已挂网产品(最高有效期)一年以上的可认定为质量优。质量类型相同的情况下,比现有平台价格(最低挂网价)原则上低10%(制剂价高于元的降幅5%)以上的可认定为价格优,制剂价小于1元的或中标挂网3家以下可适当放宽。
通过备案采购纳入条件
除直接纳入药品之外的其他药品申请阳光挂网的,按照“以用定采”原则,应先由我省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后增补。
其他
1.公开招标、磋商撮合执行周期内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无法保障供应的除外。
2.带量采购的药品按我省相关政策执行。
推荐文章
热点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