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号)。部署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工作。
专项检查从年6月1日开始,至年10月31日结束,检查的范围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重点检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在有举报必查、有线索必查的基础上,对检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情况及结果。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对外公布查处案件,充分利用价格监管平台,鼓励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
要广泛召开药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会,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共性、普遍性问题,要重点进行提醒告诫,要求相关企业、医疗机构等引以为戒。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形成强有力震慑,切实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动作大家不会陌生,去年也是这个时候,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计委、人保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CFDA发布《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全面放开药品价格,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被管制久已的药价一旦放开,承载这些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奔走相告,弹冠相庆。但同时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发改价监[]号)泼了他们一盆冷水。放开的前提是监管到位。
文件明确提出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
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
于是从去年6月起,各地物价部门陆续发布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进行为期半年的专项检查。在半年中,物价部门发现的大大小小的违法行为,有口头警告的,有整改的,有立案的,总体处罚力度较为温和。
我们再联想到上月底发布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重点工作任务》中,明确要启动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相关价格信息要提供给价格、卫生计生、工业和信息化、医保管理等部门。也是对号文件内容的呼应。
来源:医药云端信息文:云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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