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脚步的临近,化妆品新政的实施也将满两年。上一期康信研究院就带大家盘点了最近重要节点事项,那么新政截止前这五项你都完成了吗?
01
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5号)
三、关于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的报送
自年5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填报产品配方原料的来源和商品名信息,其中涉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有质量规格要求的原料,还应当提交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或者安全相关信息。
自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自年1月1日起,注册人备案人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此前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年5月1日前补充提供产品配方中全部原料的安全相关信息。
康信温馨提醒:年前注册备案的化妆品,要补足配方中每个原料的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即要求每个原料的原料供应商提供原料报送码或安全信息附表14.原料信息通常供应商准备较慢,所以要提前通知原料供应商。
需提供资料:每个原料安全信息报送码或安全信息附表14。
02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上线运行的通告(年第44号)
为贯彻执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加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提高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分析、评价工作效率,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新版系统将于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年10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者获知化妆品不良反应后,应当通过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报告。暂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由其代为在线提交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也可以向所在地市县级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或者市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由上述企业或者单位代为在线提交报告。
康信温馨提醒:新版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于年10月1日起上线运行,请确保企业已申请或开具不良反应系统账户。依据企业内部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主动收集不良反应信息,与品牌方(注册人备案人)反馈交流并上报国家系统。
03
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年第5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称《规范》),现予公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三、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但部分地区因疫情影响,延期至年12月31日)
康信温馨提醒:去年5月1日后注册备案的产品,今年要补充完功效依据。去年5月1日前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明年5月1日前要补充每个产品功效宣称依据摘要。产品功效宣称及评价原则可以参考《正确认识新规下化妆品功效宣称及评价要点,保证功效宣称合法合规》一文。
*如若涉及消费者调查和试验项目,周期在2-5个月不等,且预计临近截止期实验室需求会满额,试验周期会拖长。因此,请广大客户朋友及时检查产品是否有功效证明材料,如无,可联系康信研究院功效实验室出具试验方案,尽快安排测试!
04
化妆品产品包装与中文标签的更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年第77号
自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康信温馨提醒:今年5月1日前注册备案化妆品,需在明年5月1日前完成包装/标签更新!
*化妆品标签审核详情可查看《注意!广东化妆品标签审核新要求正式落地,别踩这些坑》
05
产品补录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5号)
二、关于原注册备案平台已注册和备案的产品
为保障化妆品使用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但部分地区因疫情影响,延期至年12月31日)
康信温馨提醒:老系统注册备案产品(通常在年5月1日前的),如果想要继续销售产品,需要在新系统内完成产品信息补录。
需提供资料:原注册备案卷宗、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