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
一批新规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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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2、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规定,从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公告》指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3、11月1日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配备食品安全员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要求:
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进一步强化风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
明确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应当积极协助。
持有人应当依法主动公布药品召回信息,对实施一级、二级召回的,还应当申请在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网站依法发布召回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召回信息应当与国家药监局网站链接。
5、11月1日起驾培机构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6、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7、11月1日起,加大审计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