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年度湖北省
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45号)精神,现就年度全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为全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三个专业技术岗位上在岗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批的“双肩挑”人员可申报职称,申报时应提供近3年审批手续。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已退休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除外)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鄂职改办〔〕45号文件要求,襄阳市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药专业副高级的人员应参加“襄阳市工程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及评审。根据《关于下放宜昌市工程系列部分专业职称评审权的通知》(鄂职改字〔〕1号)要求,宜昌市内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副高级的人员应参加“湖北省工程技术(宜昌)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及评审。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参加我办组织的评审的,必须经襄阳市、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同意。
二.
申报条件和要求
(一)全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系列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鄂人社职管〔〕1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推荐,申报时须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聘用合同和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的《年度事业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情况核定表》(附件1)。未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按无空岗对待;单位有空岗,但有待聘人员的,待聘人员按占岗对待。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都应对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岗位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凡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职称评审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责任。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民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通过本单位推荐逐级申报。民营机构人员需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申报由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提交本人近一年在我省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推荐申报。
(四)中央驻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参加职称评审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委托评审,其中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申请经省职改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申报中级、初级职称的,应由主管部门提出委托申请经省医药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审核后,按程序推荐申报。
(五)职称申报的破格、转评由省直主管部门、市州职改办、人事代理机构或用人单位(中央驻鄂单位)审核后,报省医药工程高评办复核。
(六)水平能力测试按照合格成绩从当年算起三年有效的规定,-年度的成绩合格的人员,本次评审有效(无须提供证书,通过系统自动比对)。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岗报考,且水平能力测试的专业、级别应与职称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申报专业、级别与实际岗位、水平能力测试专业、级别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的前置条件。
(八)符合《关于做好我省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4号)要求的高层次申报人员,个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定)申报表》由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经职改部门逐级复核后,提交省医药高评委会评审(认定)。
三.
申报方式和途径
年度湖北省医药、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专业正高级、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采取网络申报与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采取纸质申报方式,不进行网上申报。
(一)个人申报
申报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个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入口(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人社厅,查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点击在线申请)注册帐号并进行申报,已注册帐号的可直接登录。登录后如实填报个人申报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原件的扫描件,推送至单位审核。
推荐单位进入湖北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