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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新收入准则下产品项目合作按利润分成的会计

  2.A从B取得的授权甲产品,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A在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满足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

(1)A从B购买甲产品,进而销售给第三方总代理经销商。A在将存货转移给经销商之前对存货拥有控制权;

(2)A对于产品向第三方的销售具有一定的定价权;

(3)相关药品的总代理经销商由A自行选择,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3.A在对总代理商的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应按全额法确认收入。其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应当等同于其有权从客户收取的金额,而不受与B之间利润分配的影响,利润分配部分将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A与B的产品利润分成共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取决于每季度计算的分摊结果)

借:主营业务成本(B应享有50%净收入的部分以及A存货采购成本与50%的B实际存货成本之间的差额)

借/贷:研发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各自承担50%的分摊结果)

借/贷:销售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各自承担50%的分摊结果)

业务延伸

实操中有按照利润分成,收入分成;有按照产品分成或者合作项目分成,其会计处理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下是否满足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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