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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界,普遍女的比男的厉害看完你就明白

淮泽分析:

1、熊佳丽打假年入百万不止,主打非药食同源、假冒伪劣、非法添加,是一狼灭,此27万案源仅仅是其一个。

2、牛樟芝是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3、商品标明了内容量、食用方法、建议用量、注意事项及营养标识,未标明大陆代理商、电话、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无商品条形码,无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

4、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食品的,应当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台湾的食品在大陆销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原告:熊佳丽,女,年5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宇,男,年7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居民,系熊佳丽丈夫。

被告:王俊平,女,年1月18日生,汉族。

原告熊佳丽与被告王俊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佳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昭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平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熊佳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王俊平的买卖合同并退还货款元;2、请求判令王俊平按购物款十倍赔偿我0元;3、诉讼费用由王俊平负担。事实与理由:我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向王俊平购买“海洋极品牛樟芝”两盒,优惠赠送一盒,共三盒。收货后,经朋友提醒发现该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家是虚假的,说是台湾产品未注明境内代理商,外包装非繁体字,外包装无商品条形码,未取得我国的相关批准文号,产品说明书中虚假宣传保健功能。另牛樟芝系台湾特产的中药材,未被列入《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王俊平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了药品“牛樟芝”的普通食品。年12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出《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函[]号),年3月2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复函《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明确答复:“牛樟芝是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说明牛樟芝也不是新食品原料。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配料包括“聚乙二醇”,根据相关规定,聚乙二醇只限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涉诉产品属不允许添加聚乙二醇的产品。王俊平的商铺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王俊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年5月12日,熊佳丽使用淘宝账号“冷凝菇凉mm”通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在王俊平经营的名为“物美价廉”,淘宝ID王俊平0118的网店内购买2盒“海洋极品牛樟芝”,商家买二送一,合计价款元,订单编号:×××。熊佳丽付款后,王俊平使用顺风速运发货,运单编号:SF9。熊佳丽收到一个包裹,内有三盒“海洋极品牛樟芝”。该产品外包装标明产品为“台湾首選”、“海洋极品牛樟芝”,并注明:“独家激发子专利萃取、通过食品检验所DNA标准、6项独家研发装置专利、6种高效仪器食品安全检验”。该商品名称为牛樟芝滴丸,成分为牛樟芝提取物,聚乙二醇,原产地为台湾,制造商为海洋极品国际开发集团,该商品标明了内容量、食用方法、建议用量、注意事项及营养标识,未标明大陆代理商、电话、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无商品条形码,无出厂检验的合格证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牛樟芝未入列。年3月2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牛樟菇(牛樟芝)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号)中,称:“牛樟芝是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我委批准的新食品原料。”

本院认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经营食品的,应当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赔偿标准。本案中,熊佳丽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向王俊平购买牛樟芝滴丸,其付款后王俊平发货,双方之间构成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王俊平销售的牛樟芝滴丸外包装显示,该商品原产地为台湾,通过食品检验所DNA标准等字样,说明其销售的系食品。台湾的食品在大陆销售,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经查,牛樟芝作为我国台湾地区特有的大型真菌,在大陆地区没有食用历史,不是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也未将牛樟芝列为新食品原料,既牛樟芝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王俊平销售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规定,双方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无效。双方应各自返还财产。王俊平销售的产品未标明大陆代理商、电话、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无商品条形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的相关要求,王俊平是明知的。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十倍价款赔偿购买人。故对熊佳丽请求十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俊平退还熊佳丽货款元;

二、王俊平赔偿熊佳丽0元;

三、熊佳丽退还王俊平三盒涉案产品海洋极品牛樟芝。

上述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王俊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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