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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起江苏开展全省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日前发布消息称,将从7月11日起开展全省药品价格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原料药及药品的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社会零售药店)、医疗机构(含非公立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药品采购机构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检查重点是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原料药、药品品种。

  将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行业协会组织生产经营企业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原料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原料药、药品;社会零售企业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医疗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药品零差率、加价率政策;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出厂(零售)价格销售;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等。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

一、遴选原则和方法

(一)遴选原则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以下药品:

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

3、社会度高的其他药品。

(二)遴选方法

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

选择已在医保目录内并且销量较大的品种。其中,化学药品以中国药学会提供的相关品种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年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品种。中成药品独家品种数量较多,以地方监测为主。纳入全国统一监测的,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位药品和中国药学会提供的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品种年销售金额万以上。共计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70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

一般为多家企业生产品种,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位药品和中国药学会提供的年销售金额为依据,共计60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41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指定监测的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学会市场份额数据遴选前三家。

3、社会度髙的药品

(1)危急重症用药及血液制品等市场原料供应紧张和短缺药品;

(2)行业协会提供的对市场影响较大、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品牌OTC药品;

(3)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药品,如狂犬疫苗等二类疫苗。

共计69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59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指定的监测企业,危急重症用药的指定监测企业遴选同第2类情况;血液制品和其他短缺药品,在生产的所有企业纳入监测;二类疫苗选择市场份额大的前4家生产企业。

低价药品以地方监测为主。除涉及1、3类情况外,均纳入地方监测范围。

按照以上原则和方法,共遴选国家统一监测品种个,其中化学药品个,中成药品个。

二、相关数据来源

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

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

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

5、中国药学会: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

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

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三、关于低价药品价格监测问题

年4月,我委和地方发文公布了低价药品清单,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制定具体购销价格,这是落实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今年6月1曰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保障政策中只剩下招标釆购、临床使用和报销等方面的鼓励政策,个别企业也提出要退出或进入低价药品清单,从价格监管的角度,应及时取消清单管理。但由于近期出现部分低价药如地高辛片价格“暴涨”等情况,加上对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是8部门《意见》中明确提出的要求,目前又不宜直接发文废除低价药品清单。

为解决上述问题,根据卫生计生委药政司意见,拟发文明确“凡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药品,直接实行集中挂网采购,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根据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格计算”,以淡化清单管理。对以低价药品名义直接挂网釆购的药品,各地要加强监测和管理,以防止价格异常波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精神,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现就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重要性

二、加快建立药品价格重点监测体系

(一)科学确定监测品种。

(二)统一规范监测内容。

(三)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三、认真做好监测数据报送采集工作

(一)药品出厂(口岸)价格、集中采购价格。

(二)药品实际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

四、切实加强短缺药品价格监管

五、及时应对药品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今后价格主管部门不再开展常规性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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